第62102934号“田园贝儿蒂”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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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恒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海贝儿蒂涂料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2025]第126867号关于第62102934号“田园贝儿蒂”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关于争议焦点一,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雕刻油墨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清漆;杀菌漆;木材涂料(油漆);木材染色剂;木材防腐剂;漆稀释剂;颜料;木材防腐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有密切联系,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为“田园贝儿蒂”,与引证商标三、六“五叶贝儿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存在误认为彼此具有关联的可能性,已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被诉裁定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的销售材料、广告宣传材料、宣传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贝儿蒂”作为第三人商号在“木蜡油;木油;色浆;水性漆”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清漆;杀菌漆;木材涂料(油漆);木材染色剂;木材防腐剂;漆稀释剂;颜料;木材防腐油”商品与第三人“木蜡油;木油;色浆;水性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或存在密切关联,原告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第三人在先商号相近似的诉争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将之与第三人商号相联系,致使第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损害第三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核定的“雕刻油墨”商品所属行业内,第三人商号宣传使用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诉争商标在“雕刻油墨”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第三人在先商号权所指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5)京73行初16374号案件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