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97672号“朋克车间”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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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朋克车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上诉人。上诉人北京朋克车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朋克车间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5)京73行初11073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于2025年7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本案中,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朋克车间公司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朋克车间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结论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由于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对朋克车间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行初1107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358181号《关于第76097672号“朋克车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北京朋克车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针对第76097672号“朋克车间”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5)京行终5972号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