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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51173号“恋雪LIANXUE”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一审)

来源:维讼网

原告山东果美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2025]第15228号关于第65651173号“恋雪LIANXUE”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鉴于原告对被诉裁定中有关商品类似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由汉字“恋雪”及对应拼音“LIANXU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5)京73行初11833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