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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42775号“JOMO0”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一审)

来源:维讼网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徐启明,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4]第208423号关于第8142775号“JOM00”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法定商标性使用的证据,须同时满足系列条件:(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诉争商标标志;(2)能够显示出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3)显示的使用日期在三年规定期间内;(4)能够显示出诉争商标的使用人;(5)能够显示诉争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使用;(6)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系公开、真实、商业、合法地使用。本案中,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诉争商标在核定的“钢化玻璃、家庭用陶瓷制品”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采信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撤销被诉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208423号关于第8142775号“JOMO0”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5)京73行初2756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