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4550号“樱花YINGHU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答辩案
来源:维讼网
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3112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复审的“非电子金属锁”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6为被申请人与他人于指定期间内签订的销售“樱花”牌金属锁的《销售合同》,证据7为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的“锁具”销售发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1、2、3、4、5中被申请人的销售证据、参加展会情况以及附有复审商标标识的样品照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锁具”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故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关于商评字[2025]第0000120876号第1294550号“樱花YINGHU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