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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58890号“vivo Book”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4]第171482号关于第58158890号“vivo Book”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被诉裁定作出后,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网络通信设备、首饰形式的通信设备、智能手机、耳机、扬声器音箱、电子书阅读器、电子教学学习机、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被诉裁定的相应结论应予以纠正。

综上,由于被诉裁定作出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裁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在考虑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新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171482号关于第58158890号“vivo Boo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5)京73行初2131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