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78470号“九五至尊”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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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九五至尊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海南唐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3]第328276号关于第10478470号“九五至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案中,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为2012年2月10日,获准注册日为2013年4月7日,而第三人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申请的日期日期为2023年2月3日,距离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较长。而且,第三人在“九五至尊”标识上亦不享有在先权利,原告作为诉争商标的善意受让人受让诉争商标后,已经对诉争商标在全国多个地区进行了实际使用且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另外,即使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一些其他商标可能存在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此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被诉裁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328276号关于第10478470号“九五至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4)京73行初4808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