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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46791号“长江石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重庆石缘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上诉人。上诉人重庆石缘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重庆石缘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京73行初9550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二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各自核定服务上撤销注册且公告,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重庆石缘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9550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16852号《关于第71146791号“长江石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重庆石缘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针对第71146791号“长江石居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京行终11493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