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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04696号“华福证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4]第360619号关于第76604696号“华福证券”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人广州市昌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27日注销营业执照,且无证据表明该公司注销后存在其他权利义务继受主体。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360619号关于第76604696号“华福证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第76604696号“华福证券”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5)京73行初5500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