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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21094号“DEXLOK”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智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上海智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2194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最高法行申386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刊登《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依法公告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宣告无效,据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综上,智宇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219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3837号行政判决;三、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2]第162793号《关于第57221094号“DEXL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57221094号“DexLok”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故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最高法行再278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