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9958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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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潮流域(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潮流域(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流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7947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最高法行申1828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阶段及一审、二审诉讼中均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二审法院依据当时引证商标一的状态作出相应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但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基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新的事实状态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本院一并对一审、二审判决结论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7947号行政判决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974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3]第76486号《关于第649958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64995809号图形商标重新作出复审。故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最高法行再92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