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895269号“统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Union Tech Sof tware 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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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统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3]第246892号关于第56895269号“统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Union Tech Sof tware 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7月4日公开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裁定有关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的认定正确。此外,本院要着重指出的是,如果在商标无效案件中可看出诉争商标注册人具有较为明显的搭便车的恶意,则有必要尽量避免维持此类商标的注册,从而避免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混淆误认,以从根源上保障引证商标权利人以及相关公众的利益。本案中,由查明事实可以看出,原告不仅注册了包含“UNIONTECH”标识的诉争商标,其在实际经营中,在其官网、产品宣传页等处亦突出使用与原告引证商标相近似的“UNIONTECH”标识,可见其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因此,为从根源上避免实际使用中的混淆,本案中有必要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退一步讲,即便不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在使用中的恶意,而仅仅考虑标识本身的近似程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上的近似程度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据此,诉争商标亦同样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4)京73行初194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