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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83394号“蜜念雪及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内蒙古蜜念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3]第179489号关于第43883394号“蜜念雪及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公开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原告对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程序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为“蜜念雪”,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鉴于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若将诉争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前述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冰淇淋;果味茶饮料;咖啡饮料;果汁刨冰”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原告相关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诉裁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3)京73行初18259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