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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05685号“华尤美控”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

来源:维讼网

针对江苏澳柯莱斯电器有限公司第44505685号“华尤美控”,广东美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2日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华尤美控”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美控”、引证商标三“华优”在呼叫、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机器;压面机;绞肉机(机械);洗碗机;搅拌机;洗衣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榨汁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搅动机;洗碗机;洗衣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压缩机;蒸汽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锅炉(非机器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对象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叠性,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很大。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非常见的文字组合,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近似的事实,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在“压缩机;蒸汽机”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