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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01445号“纳朝溪谷 NATCHAO VALLEY(30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布依丽吉油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上诉人。上诉人贵州布依丽吉油茶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布依丽吉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5562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撒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一已经核准转让予布依丽吉公司,即布依丽吉公司成为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同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诉争商标在“网站流量优化”复审服务上仍不应予以获准注册。因此,由于诉争商标在部分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布依丽吉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子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撒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5562号行政判决书;二、撇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37800号《关于第40614768号"纳朝误谷Natchaovall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40614768号“纳朝溪谷Natchavalley及图”商标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故此,作出(2021)京行终3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