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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关于我所代理案件的报道

来源:维讼网

法院终审认定申请商标脱离了表示县级以上地名的含义---------
“金門風獅爺”可饮“御守酒”以香醇甘冽的独特风味而著称的金门高粱酒,深受消费者喜爱。然而将行政区划名称“金门”同具有民间风俗文化的“風獅爺”及“御守”,组合成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却因该商标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作出决定予以驳回,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门酒厂)诉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原判及商评委所做的对金门酒厂申请注册的“金門風獅爺御守酒”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据理力争---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2660828号“金門風獅爺御守酒”商标,由金门酒厂于2013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高粱酒、葡萄酒、米酒、黄酒等商品上。经审理,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金门酒厂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5年3月,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以申请商标包含我国县级地名“金门”,而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金门酒厂不服商评委被诉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提交了金门高粱酒、风狮爷御守酒等介绍,以及“金门高粱酒”于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金门”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金门酒厂拥有的“金门高粱酒”商标虽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无法据此推定金门酒厂在酒类商品上使用的“金门”二字已经具有其他含义,金门酒厂提交的相关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可使相关公众将“金门”与金门酒厂的酒类商品形成直接唯一的对应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金门酒厂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金门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金门酒厂在我国注册了多件含有“金门”字样的商标,经过其多年推广和使用,“金门”商标已经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金门高粱酒”商标曾于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金门”二字在酒类商品上已经成为表示金门酒厂商品来源的标识,脱离了单纯的商品制造地的含义。而金门酒厂还成功注册了多件含有“金门”字样的商标,故“金門風獅爺御守酒”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终审有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的,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
该案中,申请商标除包含我国县级地名“金门”外,还包含了“风狮爷御守酒”文字,在整体上已经形成区别于县级地名的其他含义,被核准注册不会导致我国县级“金门”被金门酒厂所垄断的后果。而且,金门酒厂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显示,同样包含“金门”二字的“金门高粱酒”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由此可见,“金门”二字在酒类商品上已经形成了标识该商品来源于金门酒厂的含义,使得申请商标进一步脱离了表示县级以上地名的含义。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