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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008号“老独一處”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二审)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张立文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哈尔滨老都一处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上诉人张立文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京73行初19867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于2025年6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法律规定旨在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清除闲置商标,防止浪费和侵占商标资源,从而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基于注册商标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水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对此,本院评述如下,本案中,老都一处公司提交的产品包装盒显示了诉争商标标志,包装供应合同及发票可以相互印证。大众点评消费者给予的正面评价,充分表明诉争商标使用在“水饺”等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并不要求相关使用证据达到确定无疑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本案中,“老独一处”商标曾被评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在案销售合同显示了诉争商标,特别是老都一处公司的经营场所属文物单位,根据相关文物保护要求需加固改造,该项施工工程以及指定期间内发生的重大疫情势必对老都一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结合老都一处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宜认定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老都一处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应予采信。张立文虽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交反证予以证实,本院对张立文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因此,老都一处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水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张立文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5)京行终5543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