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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02549号“蜜雪皇后”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马亚南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马亚南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246960号关于第23902549号“蜜雪皇后”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处于2014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原告认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经审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商标近似问题,诉争商标为“蜜雪皇后”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为“蜜雪”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为“蜜雪冰城”文字商标或以“蜜雪冰城”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图文组合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蜜雪”二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使其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亚南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1)京73行初1773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