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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39883号“C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思安易爆破和采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思安易爆破和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240181号关于第37739883号“C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经同意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产生混淆误认,故应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40181号关于第37739883号“C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1)京73行初4491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