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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27074号“新锦和”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上海锦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上海锦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1】第90080号关于第47527074号“新锦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诉争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原告名下,相关公告发布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中。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原告名下,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90080号关于第47527074号“新锦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1)京73行初7947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