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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52108号“swaying kn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一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上诉人。上诉人厦门一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一匿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81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同时,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一匿公司承担。

综上,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需就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8184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82300号《关于第38152108号“swaying kn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38152108号“swaying knit及图”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故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京行终5957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