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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80827号“JNQS”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塞席尔商米凌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塞席尔商米凌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132447号关于第36980827号“JNQ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第1717期商标公告)。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132447号关于第36980827号“JNQ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塞席尔商米凌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对第36980827号“JNQS”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了(2020)京73行初14245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