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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16634号“华尤镁控”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

来源:维讼网

针对江苏澳柯莱斯电器有限公司第44516634号“华尤镁控”,广东美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2日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炉灶;电开水器;冷冻设备和机器;制冰机和设备;水净化装置;消毒碗柜;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炉灶(烘箱);冰箱;冰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用豆浆机;冷冻设备和机器;电炊具;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华尤镁控”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美控”、引证商标三“华优”在呼叫、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