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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87044号“JLS(3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广州路易雪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上诉人广州路易雪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因商标驳回复审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 )京73行初15826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 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在第3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现在已经被撤 •销注册并公告,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是否应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鉴于上述事实发生于二申诉讼中,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路易雪莱公司承担。

综上,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 )京73行初15826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019]第268675号关于第32487044号“J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广州路易雪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就第32487044号“JLS”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作出(2020京行终3724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