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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67227号“IB”商标驳回复审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烟台艺容整形美容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因商标驳回复审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58432号《关于第32267227号“IB”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撤销公告(撤销公告为第1683、1684期)。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力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烟台艺容整形美容有限公司针对第32267227号“IB”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357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