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讼律师

中国专业商标申请维权服务机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第11374143号“久沐森”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

第11374143号“久沐森”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菏泽华森家具有限公司,我方代理原告。原告不服商评委作出的[2016]第111567号关于第11374143号“久沐森”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诉商标核定使用“家具、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商品虽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属于同一群组,但上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枕头、非金属挂衣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重合,构成类似商品。鉴于各方对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家具、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因此,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由中文“久沐森”构成,“森”有树木众多之意,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木材,因此“森”字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久沐”为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由中文“久木”构成。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成上近似,呼叫完全一致。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被告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故此,作出(2017)京73行初933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