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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47811号“BALL UP(18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波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我方代理原告参加诉讼。原告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55485号关于第18247811号“BALL 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2017年9月1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撤销被告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据此法院做出了(2017)京73行初7175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