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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0555号“greenpack”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绿派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我方代理原告参加诉讼。原告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1243号关于第1250555号“greenpa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截止本案作出判决当日,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一、二不在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前提下,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做出了(2017)京73行初4827号判决。